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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11-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森林管护方式和监管体制创新,加快国有林场发展模式和森林资源利用方式转变,建立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职工生活、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生态产品持续供给、生态功能持续增强、生态保障能力持续提升。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利益的原则。完善国有林场社会保障体系和促进职工就业增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原则。省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市(地)、县(市、区)政府负全责,发改、林业、财政、人社、机构编制、教育、民政、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卫生计生、银监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推进。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依法依规操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改革范围

  本次国有林场改革范围为国家林业局登记备案且机构、人员健全的国有林场。机构健全并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苗圃、种子园、林木良种繁育中心参照执行。

  四、总体目标

  从2015年起,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国有林场主体改革任务。到2020年,初步建成有利于国有林场发展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晰,经营手段科学,基础设施完善,职工生活保障有力的国有林场体系,实现国有林场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的新跨越。

  --森林资源持续增长。通过退地还林,封山育林,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保护等综合措施,森林资源实现较大幅度增长,森林保有量达到551.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74.5%。

  --森林质量明显提高。科学经营森林,不断加大森林抚育力度,年森林抚育面积增加到18.7万公顷,林分质量不断提高,公顷蓄积量增加到86.4立方米。

  --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国有林场实现饮水安全,通场公路全面硬化,林区道路路网密度不低于4米/公顷,林场与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林场职工收入持续提高,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林区和谐稳定。

  --林业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在不突破生态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推行新的产业发展模式,挖掘林业潜力,激发内生动力,充分释放林业潜能,使林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事业编制全面精简,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

  五、主要任务

 (一)主体改革。

  1.确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原则上明确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职能、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原为事业性质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可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原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保持企业性质不变。

  2.建立相对稳定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原则上保持现行的国有林场分级管理体制不变。国有林场确需改变隶属关系的,由原国有林场同级政府提出,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整合国有林场。在稳定现有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鼓励对同一县(市、区)域内林地面积10万亩以下的林场进行整合重组。林地面积较小的苗圃、种子园等就近并入国有林场。国有林场合并重组的,由县(市、区)政府批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备案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5]120号)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4.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核定国有林场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原则上按照大型(林地面积在30万亩以上)、中型(林地面积在10万亩至30万亩)、小型(林地面积在10万亩以下)国有林场核定编制分别不低于50、40、30。对现有人员超出核定编制的林场可采取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灵活方式,除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外,人员只出不进,对原在编职工都按在编人员管理,通过多种方式逐年减少人员,最终过渡到核定的编制和人员数量。国有林场改革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规定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5.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林场承办的企业要从林场剥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国有林场作为出资人,享有出资人权益。有条件的可整合国有林场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股份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暂时不能分开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等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切实解决好教职员工和医务人员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

  6.完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任务由林场职工承担,作为解决就业渠道。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部分,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

  7.健全职工就业机制。核编后原编制剩余人员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一是通过财政专项经费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其从事森林抚育、造林和管护等工作;二是利用现有经营项目组建新的法人经营实体方式安置,或由林场为富余职工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鼓励国有林场职工离岗创业,对经单位同意的可在五年内保留原职工身份,对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8.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国有林场按照单位性质全员参加属地相应的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所需资金按照改革后明确的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对于改革前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要与属地对接政策,补齐欠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维护职工权益。完善国有林场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9.建立森林资源监管制度。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要求,实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省、市、县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体制。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地方国有森林资源监管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测考核制度、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项目,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应按规定足额支付相应补助和补偿费用。国有林场已经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得再颁发其他权属凭证,已颁发的要依法清理。改革后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改变,需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配套改革。

  1.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建设推进。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国有林场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电网改造升级纳入电网建设规划。改善国有林场人居环境,对生态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可就近搬迁到乡(镇)。将国有林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并予以倾斜支持。优先安排林场场区和职工住宅区污水、垃圾治理项目。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2.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健全财政支持林业发展的稳定增长机制,在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国有林场改革和发展支持力度。按照中央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意见,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利用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适用于国有林场。中央"三农"普惠政策在国有林场全覆盖。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实行省级单列。进一步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所在地教育、文化、健康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加强森林的科学经营。国有林场要制定森林经营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并接受同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强生态功能。对资源集中、地域连片、立地条件好的中、幼龄进行定向培育,实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鼓励国有林场根据森林的不同利用方向,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增加珍贵树种营造比重,积极培育大径材,为林业发展增加后劲。

  4.推进绿色产业发展。在保持国有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中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根据区位条件,重点发展林菌、林果、林药、特色经济林和森林旅游等林下经济产业,不断提升林下经济对区域经济的拉动功能。创新产业发展模式,推行"林场+基地+职工","企业+基地+职工+科技"等发展模式,推进林产品的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增加林产品附加值。探索建立"互联网+林业+大数据"产业信息平台,促进林业产业规模化发展。积极探索林业融资平台建设,发挥国有林场人工林以及生态资源等优势,实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开辟森林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等转化渠道,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资产与市场有机融合,使林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5.拓宽林场职工增收渠道。国有林场能购买劳务的生产经营项目,要优先安排国有林场职工以及职工参加的经营实体完成。职工可以承包国有荒山造林、中幼龄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生产项目。国有林场现有不适合统一管理的各种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职工承包或股份合作等形式经营,对离岗择业职工实行三年内生活补贴制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在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前提下,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择优竞争的用人机制,在编制、薪资、福利、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以吸引涉林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其他所需优秀人才投身国有林场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2月-2016年5月)。

  1.2015年12月底前,完成《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制订,并以省政府名义报请国家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国家批复后,以正式文件下发《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3.参加国有林场改革的各市(地)、县(市、区)政府成立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做好改革前准备工作。召开全省国有林场改革启动会议,对国有林场改革进行部署。

 (二)实施阶段(2016年6月-2017年6月)。

  1.各市(地)、县(市、区)制定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由黑龙江省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组织国有林场改革相关业务培训。

  2.完成国有林场事业单位类别划分、人员和事业经费核算、人员编制确定、社保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国有林场改革档案建设等具体任务。

 (三)总结阶段(2017年7月-10月)。

  1.制定《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评估验收办法》,明确标准要求,黑龙江省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领导小组对各市(地)、县(市、区)国有林场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召开全省国有林场改革总结会议,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提交《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报告》,接受国家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森工总局、黑龙江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黑龙江省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重大关切问题。黑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具体研究和指导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县操作、职工参与的国有林场改革推进机制,各部门按职能分工着重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林场属性确定、编制核定、资金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支持政策,重点解决林业发展、民生保障等重大问题,并全力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加强督导和跟踪分析,积极协调解决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领导有力、科学推进。

 (四)形成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掌握国有林场改革动态,做好风险预警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在稳定和谐的状况下顺利推进。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国有林场改革政策,形成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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